所有在香港經營的企業必須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登記。具法團地位的公司(「法團公司」)所經營的企業必須根據公司條例和商業登記條例登記。

 

企業經營形式可以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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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團企業有兩種主要形式:

(i) 獨資企業(或獨資買賣商);及

(ii) 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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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股東性質和責任特徵,公司可作以下區分:

 

  • 股東性質

    1. 私人
    2. 受豁免私人
    3. 公眾
    4. 公眾上市


  • 責任特徵

    1. 有限
      1. 股份
      2. 擔保
      3. 股份和擔保

    2. 無限
      1. 有股本
      2. 無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