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別及特性

私人公司指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條例第29條的公司。有關規定如下:

  • 制股份轉讓權;

  • 股東人數限於50人,不包括公司現時僱用的人士和以往曾被僱用、且當時是股東而在終止僱用後直至現在繼續是股東的人士(若兩位或以上人士共同擁有股份,他們將被視為單一股東);及

  • 禁止向公眾邀請認購公司任何股份或債券。
 

公眾公司是不符合上述私人公司三項條件的公司,亦即公司章程中沒有上述「私人公司」的三項限制條款。它可以向公眾邀請認購股份或債券(即公司證券),以籌募資金。不同於私人公司,公眾公司要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全面的帳目存檔,否則要按公司條例接受更嚴格的規管。

 

上市公司是其證券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司。該等公司是公眾公司,公司股東的責任是有限的。除了公司條例以外,上市公司還須接受其他法規的嚴格規管,例如:

  • 證券(披露權益)條例;

  • 證券(內幕交易)條例;

  • 證券條例;

  • 上市規則;

  • 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

  • 保障投資者條例;

  • 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及

  • 香港股份購回守則。
 
一家公司(公司B)被視為另一家公司(公司A)的附屬公司,只要
 
  • 該另一家公司(公司A):

    1. 控制前述公司(公司B)的董事會構成;

    2. 控制公司B一半以上的投票權;或

    3. 控制公司B一半以上已發行股本;或

  • 若任何一家公司(公司C)為公司A的附屬公司,而公司B是公司C的附屬公司。

如果不需要經過他人同意,一家公司可以任免某另一家公司大部分董事,前者公司被視為控制後者公司的董事會構成。

附屬公司不能成為其控股公司的股東。它不能擁有控股公司的股票,而一家公司分配和轉讓其股份予其附屬公司均屬無效。

 

公司可以分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兩種。

有限責任僅針對公司股東而非公司本身。公司的責任不會是有限的。公司對其義務和債務承擔全部責任。在結束經營時,它必須用其全部資產清償其債務。但是,公司股東的責任卻可以是有限的。當有限公司成立時,公司股東按其股本和擔保額承擔有限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章程大綱將股東的責任限制在股東所持有股份的實繳股本或待繳股本的公司。換言之,公司股東只需要繳納所獲股份的應支付股款金額。當公司無力償債時,其股東不得被要求支付多於其所持股份的未繳股款部分。除非另有原因,否則在公司結束時,公司股東的個人資產不能用於清償公司債務。

在香港成立的大多數公司是以牟利為成立目的的私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擔保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章程大綱將股東的責任在結束經營時限制在對公司的擔保額上。這些公司的成立目的通常不是牟利。這種形式通常是為慈善、社會、體育、娛樂、教育和(或)專業目的而成立的會所或協會而使用的形式。

一個沒有股本的擔保公司,乃指若公司結束時或結束後一年內,其股東保證按指定金額向公司提供資金,以清償股東終止成為股東前所產生的公司債務。股東的責任僅限於他們所擔保的金額,而該金額僅於公司結束時始須支付。

 

無限責任公司是對公司股東的責任沒有任何限定的公司。換言之,當公司結束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共同和各別的責任。無限責任公司可以有或沒有註冊股本。

這些公司在香港並不常見。一些視永續經營非常重要的貿易公司或專業公司可能運用該種形式。

根據公司條例,無限責任公司可以重新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

 

海外公司是在香港以外註冊成立、但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公司。這些公司必須在設立營業地點後一個月以內按照公司條例第十一部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