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沒有獨立於企業所有人的法律存在身份。所有人向企業投入個人資產,並對企業的義務及債務承擔個人責任。如果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沒有足夠資金支付債務,所有人必須用其個人資產來清償企業債務。

獨資企業是由一個人經營的企業。

合夥企業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合夥經營以圖牟利的企業。合夥人受合夥協議的約束,而該協議不必是書面協議,或向政府當局登記。合夥企業有兩種: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受《合夥條例》的約束,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受《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的約束。

除了律師行、會計師行或其他明確受豁免的機構,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不能超過20人。在普通合夥企業,所有的合夥人對企業合同和債務負有共同和各別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不能超過20人,並必須有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有限責任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和義務負擔全部責任,而有限責任合夥人只限對彼/彼等同意出資的該金額部分的債務和義務負責。獨資企業和普通合夥企業毋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有限合夥企業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和稅務局登記。登記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可以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遞交一份有關合夥企業指定資料的聲明即可。當收到指定的費用後,即發出登記證。

在開業一個月之內,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須填寫從商業登記處取得的指定表格向該處辦理登記申請。當收到指定費用後,該處將發出商業登記證,以供列示在有關企業的辦事處。

當兩個或以上的人聯合從事某項合法活動時,他們可以在香港成立公司,並按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為法團。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受公司條例規管,具體條款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執行。

公司一經成立為法團,即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具有獨立的法律存在身份,並盡可能享有自然人的權利。可以買賣財產,簽訂合約,擁有財產借款,並以其名義提出起訴和被起訴。